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债务纠纷,将同居的人杀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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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之与谭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胡文之到谭某家与谭某同居生活。此前二人均有婚史。同居期间,二人因结婚手续、债务纠纷等发生矛盾,谭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胡文之离开,胡文之要求谭某归还当初为谭某所借的部分债务,遭到拒绝。
7月,胡文之从湖北伐木回到谭某家,谭某继续要求胡文之离开,胡文之对此心生怨恨,遂产生杀死谭某的想法。7月26日,胡文之事先将一根皮带藏于谭某枕头底下。次日凌晨,胡文之趁谭某熟睡之际,先用皮带勒住谭的脖子致其窒息昏迷,然后持菜刀割谭的颈部致谭某当场死亡,随后逃离。当天早上发现谭某被害后,公安民警赶往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经鉴定,死者谭某直接死因为被锐器砍断颈外动脉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生前曾有过窒息。
胡文之逃往外地以其弟胡某的身份务工生活。2020年4月23日,在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宋家村,巫溪县公安局民警将胡文之抓获归案。
胡文之为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温根强律师解答:
胡文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文之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胡文之与谭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经济纠纷、情感纠纷而故意杀人。根据胡文之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温根强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11年执业,擅长处理民商事、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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