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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采取何种归责原则?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现实生活中,搭乘现象大量存在。近日,一男子好意搭朋友一程,出车祸后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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