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逃税走私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通过虚假、欺骗等的手段不申报、少申报税费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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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具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从业经历的丁建东、裘波军等人共同成立杭州新邮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期间,新邮路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建东、裘波军在明知跨境电商应符合交易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一致”,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完税价格申报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决议将在不同渠道已经成交的商品、行邮物品等信息导入新邮路公司名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邮鹿跨境购”,做低报处理后在平台上生成虚假的交易单据,又通过与支付公司合作以循环支付等方式形成虚假的支付单据,经推送以上虚假信息向海关申报,最终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完成走私。期间,丁建东负责公司技术和财务等工作,为顺利完成海关申报环节,牵头开发海邮宝系统,并联系多家支付公司为上述交易制作虚假支付单并推送给海关。裘波军负责公司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拓展,具体开展寻找合作对象、与客户商议合作模式、拟定向海关低报的价格等工作。与客户公司初步商定一致后,裘波军再指使新邮路公司直邮部经理、李帅跟进、对接客户,具体开展协助客户将商品信息导入新邮路公司的海邮宝系统,确定申报价格等工作。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新邮路公司用上述方式与多家公司合谋走私,偷逃税款合计2074.67万余元。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王琨律师解答:
新邮路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建东、裘波军,直接责任人员李帅,疯狂快递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浩亮,荷兰申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平静,海亨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佩智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中杭州新邮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疯狂快递公司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荷兰申通公司、海亨公司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新邮路公司主动搭建走私平台及招揽客户,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犯罪过程中负责提供价格指导意见、海邮宝系统维护、联系支付公司制作虚假支付单并向海关推送虚假单据等,所起作用明显,应认定为主犯。
丁建东、裘波军任新邮路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系股东及实控人,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及跨境业务,应认定为主犯;李帅根据裘波军指示开展工作,仅按月领取工资,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陈浩亮、平静及王佩智负责所在公司运营,主要开展快递运输及淘宝店铺业务,依靠新邮路公司所建平台实施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提供走私商品并与新邮路公司磋商确定低报的价格,后续工作由新邮路公司完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可对相关人员予以减轻、从轻处理。
王琨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王琨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功底深厚,执业理念“精益求精,防患于未然”。业务擅长领域: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款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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