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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入室抢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构成了犯罪,也不会关押收监,一般情况下都会让父母进行管教。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构成了犯罪,也不会关押收监,一般情况下都会让父母进行管教。

网友咨询:

6月15日,潘年补伙同杨木昌、杨汉科、刘某密谋,欲通过抢劫何某随身携带的保险柜钥匙劫取饶州旅馆406房内的保险柜内财物。6月16日21时许,杨汉科、刘某登记入住饶州旅馆505房,随后杨木昌也进入505房间准备作案。潘年补将旅馆的木梯放在饶州旅馆四、五楼之间的楼梯口给同伙作案用,并在一楼望风。当晚24时许,杨木昌、杨汉科、刘某利用木梯进入406房间,盗得迪比特6588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60元)及少许零钱。不久,潘年补前来通报何某将要上楼。何某进入406房间后,杨木昌、刘某将何某按在床上掐颈,杨汉科拿衣架线捆绑何某的双手、双脚,杨木昌、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何某嘴、鼻子封住,抢走保险柜内的人民币22000元、港币300元,然后3人逃离现场。何某因手脚捆绑、嘴鼻被封、被掐颈,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6月17日上午杨木昌分给潘年补赃款人民币5500元现金。潘年补案发后仍在饶州旅馆上班,几天后外逃。几年后,潘年补到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石河子派出所17号便民警务站投案。潘年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蔡瑜律师解答:

潘年补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潘年补自动到案,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潘年补参与抢劫的策划并积极实施了犯罪,潘年补的分赃数额印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潘年补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潘年补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和封某等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且有自动到案情节,量刑上可适当轻于同案犯。

潘年补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可减轻处罚。

蔡瑜律师补充: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专利代理师,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加州大学FCE博士同等学历,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现任重庆海外联谊会在渝港澳企业家分会(重庆港澳商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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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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