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千万别误读了个人破产制度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
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142万债务。这是条例实施以来,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包括和解、重整及清算程序。其中和解和重整程序中没有宣告破产程序,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的,不宣告破产;没有达成协议需要破产清算的,要再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呼某正式宣告破产,意味着她成为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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