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坚决反对“嫖娼合法化”!
近日警方就某公众人物嫖娼所发布的情况通报,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有人提到“嫖娼合法化”,其实在我国,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嫖娼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节,那就可能涉嫌犯罪:嫖宿幼女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涉嫌强奸罪。如果嫖娼行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则可能涉嫌犯罪。
看完这些法律条款,我们很明确的知道嫖娼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而且杜绝嫖娼卖淫后可以清洁社会环境,使家庭合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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