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酒后独自离开遇车祸,一起喝酒的人有责任吗?
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亲属的悲痛心情亦可以理解,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而不是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若将损失转嫁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他人,将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利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
网友咨询:
郑某,贾某均系某小区的同事,郑某是贾某的领导。一日下班后,贾某约张某和齐某到烧烤店吃饭,贾某与张某两人共同饮38°白酒约一斤半,齐某未饮酒。席间贾某曾去隔壁敬酒并接受了隔壁桌的回敬。当晚约21时40分,三人步行回到小区员工宿舍。因贾某与宿舍楼下邻居发生争执,张某打电话通知经理郑某前来处理。郑某让李某开车一起到达员工宿舍,看到贾某醉酒,且宿舍里声音很大,郑某让贾某去其家中休息,由李某开车将其二人一起送至郑某家中。郑某将贾某安排到一间小卧室里。李某在安抚好贾某躺下后,将其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方,并于凌晨1时左右离开。郑某对贾某进行了照料后也回房入睡,中途起来上厕所时发现贾某已经离开,并带走了自己的车钥匙、工牌等物品。郑某并未对贾某进行寻找,而是再次回房休息。 第二天朋友和领导却被告知贾某因遭遇车祸不幸身亡,那么,朋友与领导有责任吗?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杨天奇律师解答:
死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因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张某和齐某在与贾某聚餐时对其有劝酒、迫使其饮酒等行为,且共同饮酒后与死者结伴一起步行回到员工宿舍,并在死者与邻居发生争执时及时打电话寻求帮助,应认定贾某已经采取了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贾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并非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将死者送至被告郑某家中并安顿其休息是善意帮助行为。将死者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的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与习惯,且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与手机是否被藏匿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李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亦并非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将死者带回家中照顾的行为是出于同事之间的人文关怀。发生在凌晨,死者的自行离开属于突发的、出乎意料的、不可预判的行为,对郑某的善意照看评判不宜要求过高。
杨天奇律师补充:
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不应从“如果发现离开后积极寻找就不会发生事故”的主观角度来简单认定因果关系,不应无限度扩大照顾注意义务的界限。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外在事物和自身行为具有完全的认知、理解和辨识能力,在饮酒状态下,其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谨慎行事,在接受他人安全照顾时却不辞而别,主动自行脱离安全环境,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杨天奇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优秀盈科青年诉讼律师。其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较多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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