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张晓晴律师: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不遵守需要赔偿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不遵守还需要赔偿吗?
网友咨询:
刘某在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补偿金为他在职期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每月13号打款,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赔偿公司100万。后公司连续四个月未打款,刘某遂找了与前公司业务相似的公司入职,担任市场部经理。公司能否要求刘某赔偿?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张晓晴律师解答: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违反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连续4个月未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刘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是得不到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晓晴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劳动者身份的限制。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劳动者到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乎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甚至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其对劳动者的影响很大。也正是由此竞业限制不能针对所有劳动者,尤其是那些谋生手段低下的,可替代性很强的普通劳动者。所以这里把劳动者限定为“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
2、支付时间的限制。增加“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主要考虑到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巧立名目,主张平时所付报酬中就有部分是竞业限制补偿,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故应将给付补偿金的时间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
3、支付方式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劳动者。因为如果不一次性支付,则用人单位很可能会采取分期支付,这样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还需要与原用人单位交涉,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同时也考虑到,“一次性支付”对用人单位也是有利的。因为如果分期支付,万一有迟延,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为理由,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失效。
张晓晴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从业以来,办理了近百起案件,包含多起标的上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并在数个涉黑涉恶案件中为嫌疑人辩护。无论在民商事领域,还是刑事案件方面,都有较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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