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田嘉律师:股权出资,应当履行怎样的程序?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出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符合一定条件。
网友咨询:
用股权出资,应该如何操作?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田嘉律师解答:
股权出资的程序:
(一)签订出资协议。由投资人与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签订《出资协议》,约定用于出资的股权、出资的期限、估价程序等。
(二)评估作价。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于出资的股权需要进行价值评估。
(三)办理股权过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的,股权公司应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并由被投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章程并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应经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或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四)除前述常规程序之外,用股权出资的尚需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就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出资条件进行承诺。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田嘉律师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田嘉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深耕公司股权构架设计及股权纠纷,办理过大量经济合同、婚姻继承、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案件,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财税顾问,为您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护航!咨询电话微信:1866061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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