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栗建超律师:隐名股东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重要信息应当进行披露,公众可以在查询公司登记信息时查询到公司股东,实践中有人为了个人原因或者其他政策原因选择委托别人代持股,自己为隐名股东,他人为名义股东。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责任吗?
网友咨询:
公司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实际出资不到位,是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还是显名股东呢?
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栗建超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1、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栗建超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要求获得确认股东资格需要: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2、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实际出资人获得了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栗建超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专业。多年执业经验,成功办理过多类诉讼与非诉案件。目前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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