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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事先约定违约金,但是往往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有所出入,双方事先约定即使日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少于或者超过违约金的,一方也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那么该预先放弃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事先约定违约金,但是往往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有所出入,双方事先约定即使日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少于或者超过违约金的,一方也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那么该预先放弃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是否有效?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金振宇律师解答:

实践中,既有支持约定有效的判例,也有确认约定无效的判例,争议较大。下文进行观点展示。

1、“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的约定无效

2016)最高法民申1780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虽有关于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定,但违约金是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主要体现惩罚功能,故关于违约金不得调整的约定应以不违反公平原则为限。原判基于天力公司的合同履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瑕疵,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对违约金予以调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的约定有效

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民事裁定书:从客观上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

从上述判例可知,产生不同结果的原因在于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认为约定无效的,在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权衡中,认为公平原则优先;认为约定有效的观点,则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金振宇律师解析:
观点冲突本质在于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公平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民法中的兜底性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法律中会规定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预先弃权行为通常无效,例如: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预先放弃人身、财产损害求偿权无效、流质契约无效、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无效等

关键点在于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是否造成双方权益严重失衡的结果,很明显认为约定有效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存在利益失衡,但是应当受到双方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承担因该意思表示作出后的不利风险,并且该利益失衡尚未达到严重影响公平原则的地步。

综上,笔者认为预先放弃违约金请求权约定的效力问题,应当优先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因该约定导致的利益失衡是否属于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如果未超过合理风险的,约定有效。如果超过合理风险负担范围,严重失衡的,应当认定违反了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

金振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6年,专业办理知识产权、婚姻、债权债务、各类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为oppo、公牛等多家上市公司代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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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  意思自治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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