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将交易事项约定清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合同履行地涉及到标的物的受领以及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在合同中没有订立履行地点的条款,如果双方发生异议时如何处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李泽演律师解答:
关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一般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
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标的物交付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李泽演律师解析:
上文提到,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李泽演律师,在刑事辩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股东争议、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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