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起诉后又撤诉,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因其他原因撤诉,这种情况下能否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呢?因为法律规定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那么起诉后又撤诉,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网友咨询:
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还适用保证期间?
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何武岷律师解答:
关于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视为已经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以下进行观点展示:
1、在保证期间内撤诉不能视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要理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送达至保证人。
2、在保证期间内撤诉视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要理由是提起诉讼视为已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意思表示是否送达至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何武岷律师解析:
无论是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还是保证期间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因此,在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和主张保证责任的事由上应当尽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认定债权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权利方面,立法者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二是权利人向有关的公权力机关寻求保护,这也可以视为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方式。由此可见,公力救济与私立救济的法理不同,对于提起诉讼引起的“请求”,是指向人民法院为裁判上的请求,与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所指的私力的请求不同,前者的请求对象为法院,后者的请求对象为义务人。
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一旦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诉状等材料,即可视为权利人已经积极行使了权利,与是否已经送达至义务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基于保证期间在保障保证人利益方面的制度价值而全然否定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尤其在当前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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