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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应当如何区分?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刑法犯罪中,某些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人具有特殊身份,没有特定身份的,不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特别要求某种身份的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具体区别又是什么呢?

刑法犯罪中,某些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人具有特殊身份,没有特定身份的,不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特别要求某种身份的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具体区别又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如何区分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金梦薇律师解答: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1、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

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从重处罚。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

金梦薇律师解析:

特殊主体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型:

( 1 )军人违反职责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所规定的20余种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我国现役军人或者军内在编职工的身分。

(2)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

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为一般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如刑法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二为特定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把罪,如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由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妨害邮电通讯罪。

(3)从事特定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构成的业务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具有持定法律身分者在诉讼活动中才能构成的犯罪。如伪证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诉讼活动中具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身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扶养义务构成的犯罪。如虐待罪和遗弃罪。

(6)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如脱逃罪和组织越狱罪。

(7)从事非法职业者才能构成的犯罪。

金梦薇律师自执业以来,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擅长婚姻家庭类、刑事辩护类及各种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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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身份犯  特殊主体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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