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建筑物塌陷造成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人在路上走,祸从脚边来,散步也有可能被倒塌豆腐渣工程砸伤,这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的,造成其他人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宁某家附近正在盖新的住宅小区,一天宁某吃完饭后外出散步,突然下起了大雨,宁某就跑到工地的围墙下避雨,不料围墙突然倒塌,将宁某压在下面,宁某受了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宁某伤愈后找到工地理论,要求工地赔偿相关损失,但工地认为这是天灾,不同意赔偿。宁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文林律师解答:
在这则案例中,墙被雨水弄倒塌,自然是质量不好,工地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宁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上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须为土地上的由人工建造之物发生倒塌、脱落;.须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须因设置或保管的欠缺使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而致人损害。
符合上述要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这种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 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林律师解析:
因开发建设者、管理者、第三人及受害人共同原因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在划分各自承担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规避风险的能力、获益以及预期等因素。一般而言,要考察建筑物倒塌的真正原因是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管理者责任还是侵权人本人过错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并衡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文林律师2002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4年开办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房地产、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工伤、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民商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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