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如何认识?
民诉中有规定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法中,有一事不再罚原则,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应当如何全面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网友咨询:
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中,针对同一个行为不进行多次处罚。如果一个人骑着车搭了个人被交警逮起罚了款,是否可以再搭起继续走呢。
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卜寿丰律师解答:
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除实施处罚外,还要纠正,即处罚后能纠正的要当即纠正。而不是处罚了就等于有了“通行证”,一路畅通了。因此,您的这事儿不属于一事再罚,而是再犯再罚。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卜寿丰律师解析:
一行为不再罚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卜寿丰律师自1993年5月开始执业,长期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行政诉讼业务多,擅长合同纠纷、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案件,刑事案件做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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