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因共有产生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由于共有是指多人对所有权整体或者按照份额行使权利,但是在外部责任上,其都属于财产所有人,那么因共有产生的债务,应当按照连带债务承担还是分别处理?
网友咨询:
计某、傅某、赵某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计某占有50%的份额,傅某占有30%的份额,赵某占有20%的份额。后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那么,该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周丹律师解答:
在外部来说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部来说,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所以,对外来说,计、傅、赵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来说,三人分别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 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周丹律师解析:
由于共有产生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那么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对其他人也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如果向共有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共有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其他共有人不能以权利人未向自己主张权利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经过。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周丹律师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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