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见义勇为行为,能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在侵权编增加一条自甘风险原则,行为人自愿使自己出于危险当中的,应当自己承担损失,那么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呢,因见义勇为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自己承担?
网友咨询:
朋友看到路上有人在抓小偷,他跟着去帮忙抓,结果被小偷伤到了胳膊,医药费要求被偷的人支付一点,那个人说我朋友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这合理吗?
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律师解答:
见义勇为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为见义勇为不是自愿参加一种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出于保护他人权益的目的对危险行为的劝阻,。
1、见义勇为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或者活动组织者的行为等造成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由此可见自甘风险原则限定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见义勇为不属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其次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自愿使自己的权益出于危险之中,而见义勇为是出于对他人利益的保护而可能使自身的利益出于危险之中,二者的情境不同。
2、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权益,在没有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定的义务的情形下,而自愿作出的阻却危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管理人因为保护本人的权益自身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 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 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刘艳敏律师解析: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的一定风险有认识,但是自愿参加;三是受害人参加此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就应当免除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自愿参加者自负损害。
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正是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但注意,这一条文也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免责尚方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自己的应有义务,在大街上组织踢球,怂恿喝了酒后进行跑步等剧烈运动,那么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惩罚。
刘艳敏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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