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居住楼一层改为商铺,违法吗?
一般居住性住宅,要求各户之间使用房屋不能影响他人使用,如果将自己房屋改为商铺,人流量增大,必然会对其他房屋使用人造成影响,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其他房屋所有人可以如何维权呢?
网友咨询:
楼房是砖混结构居民住房一楼改为商铺影响上层住房。要求他们还原,多次投诉没有解决,这样不违法吗?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鸿超律师解答:
首先对于居住性质的住宅一般是不能改成商铺的,更改房屋用途需要备案批准,可以向工商局和住建局投诉。其次可以以其行为影响你使用房屋的,可以就噪音扰民以及气味的问题起诉维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鸿超律师解析: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它分三块,一是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三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它实为三者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刘鸿超律师曾供职于大型国有企业,现为建纬(昆明)律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运营、建设工程等领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等。常年为各大型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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