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务派遣是当今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而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动法规定,如果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有法定理由,那么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网友咨询:
黄女士于2010年2月到某物业公司的客房部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2500元。2012年8月,物业公司以黄女士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求黄女士在立刻办理离职手续。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葛飞律师解答:
本案例中,物业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物业公司与黄女士之间,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为劳动雇佣关系。物业公司在招聘黄女士时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同时还应为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物业公司自认为与黄女士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所以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承担相关义务,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对“劳务派遣”的误解。
劳动派遣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只是用工的形式和途径不同,不管是何种原因,因员工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无法举证的话,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经济赔偿方面,黄女士共计工作2年零7个月,因被无故辞退,应经济补偿3个月的工资,又因属于违法解除所以应当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即6个月的工资;此外,公司要求黄女士立即离职,应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葛飞律师解析:
如果企业与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方式的,企业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员工:
1、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用工单位和被派遣者无法就新情况达成变更协议的。
2、用工单位符合裁员规定,需要裁员的,可以辞退被派遣者。
3、用工单位无法经营的,因宣告破产、提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可以辞退被派遣者。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被派遣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葛飞律师,经济学学士,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合肥市知名律师,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理事,公益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领悟、刑事辩护、公司事务等,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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