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多品牌与吴亦凡解约,艺人爆发丑闻是否属于违约?
最近吴亦凡丑闻事件愈演愈烈,女方爆料其性生活糜烂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对此吴亦凡方今日发表声明称将于女方对簿公堂。就在昨日舆论已经完全不受吴亦凡方控制的情况下,与吴亦凡有代言、推广合作的品牌方均提出了单方解约,吴亦凡的商业价值一落千丈。其实艺人爆出丑闻,品牌方基于自身品牌声誉的考量会作出单方解约的行为不足为奇,那么艺人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是否属于合同义务,爆发丑闻是否属于违约呢?
网友咨询:
昨日多家品牌已发表声明与吴亦凡方解除合同,这是否属于单方解除权?是吴亦凡方违约还是品牌方违约呢?
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李忠源律师解答:
艺人的商业价值主要来自其流量、热度,但是艺人是活在公众目光中的职业,因此良好的形象是艺人方公关重点,一旦爆发丑闻严重者将会牵连品牌声誉。实践中,在与艺人展开合作时,通常会约定“良好形象”条款,要求在公众面前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无不良新闻,如果爆发丑闻,情况严重的,品牌方具有单方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发生约定的情形,导致违约的,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得到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或者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对方未履行义务的即可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双方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行使期间为一年。
2、法定解除权。
即不要求双方事先预定,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另一方即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发生严重违约或者对方预期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在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行使,超过行使期间的,单方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 之前通知对方。
李忠源律师解析:
针对艺人这类高流量、高风险的合作对象,品牌方会尽量规避其形象风险,主要表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可约定对艺人形象的正面要求。如果是一般桃色丑闻,品牌方可能选择谨慎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近日吴亦凡涉及到刑事犯罪,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感,继续与吴亦凡保持合作关系,将会影响品牌的声誉。这次解约事件也不是一家解约,而是多方连锁解约。
李忠源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处理,刑事辩护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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