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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抵销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收到履行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抵销权必须在主动债权已经到期后才能行使,那么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当事人是否还能主张抵销权呢?

抵销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收到履行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抵销权必须在主动债权已经到期后才能行使,那么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当事人是否还能主张抵销权呢?

网友咨询:

双方互负债务长达数年之久,均已到期,甲公司以为其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相互抵销,从而并未向乙公司主张权利,后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两千万债权提起诉讼后,甲公司才知道其并未抵销,但现在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还能主张抵销权吗?

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孙超奇律师解答: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抵销权仍然有效。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即使主动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应当认为,主动债权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已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的条件,抵销权已经成立。作为形成权,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抵销权设置除斥期间,原则上抵销权应当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 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孙超奇律师解析: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1、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

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

3、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

4、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禁止抵销的债务:1、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孙超奇律师管理学、法学双学士,法律硕士,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曾在大型培训机构担任集团法律讲师。成为执业律师后,代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为多家公司拟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处理劳动争议,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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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销权  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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