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耕地是男女老少每人一份,宅基地只给男的,不给女的,这是一个特别普遍的现象。出现离婚的问题时,女方往往就要权益受损,但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那么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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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解答: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该法条明确肯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平等权利。所以在审批宅基地时批儿不批女的做法很显然违背了宪法精神。
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还是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都可以看出,法律上是在保障妇女的平等权益的。
再来看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该条可以看到,法律上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分配的,综上来说,只要女性村民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审批条件,就不得以该村民是“外嫁女”或者“待嫁女”为由剥夺其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合伙人。
2014影响中国百强大律师。
率领团队多次获得房产服务领域“华创奖”。
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栏目资深专家律师
擅长领域:借名买房,离婚房产分割,分家析产,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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