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那么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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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福增律师解答: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福增律师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将农村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一类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均是由农民集体使用。从性质上讲,农村土地并不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而从用途上讲,既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等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依据农村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两种承包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并分别规定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但是,养殖水面、菜地、四荒地等农业用地,做不到人人有份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意承包,这些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主体承包,以期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发挥最大效能的目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房产相关纠纷、合同纠纷、动拆迁利益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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