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该男子涉嫌何种罪名?
无论你的命运是多么悲惨、自己有多大的委屈、有多大的冤屈、有多大的愤怒、有多大的仇恨、有多大的苦难、理由是多么的充足、动机是多么“高尚”,都不应该也不能以伤害他人、伤害无辜的人、报复社会这样的形式,来发泄仇恨、愤怒和申诉冤屈。那么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该男子涉嫌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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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中心发生的伤人案件,因感情问题报复故意杀人案,现在造成包括中度伤1人,重伤2人,危重4人,都在抢救。那么该男子涉嫌何种罪名?
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沈冬青律师解答:
首先,该男子驾车撞前妻并且连续碾压前妻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次,该男子撞了两次车,第一次是在撞人后逃跑撞的车,第二次是抢别人的车后撞的车,他的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再次,该男子在杀人后抢车逃跑,一般会被认定具有抢劫的故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其在被群众围堵时,持刀伤害多名群众,他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案中该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沈冬青律师解析:
对于以连续开车冲撞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连续开车冲撞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开车连续冲撞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想象竞合;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刑),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才符合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已在律所从事律师服务八年以上。擅长侵权类人损案件、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代书法律文书等法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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