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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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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顾燕律师律师解答:

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顾燕律师律师解析:

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并不可以想当然地理解为,只要是借助了网络平台的一切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第一,单纯地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亦即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对于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侵害知识产权商品,并在网页宣传中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其它法院的相关判例来看,是支持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

第三,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言顾国际律师集团下辖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律师,共同为言顾客户提供全球性、商事性、专业性法律服务。
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海事海商、股权并购、涉外民商事诉讼、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商事合同、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国外移民、安保法务、融资等法律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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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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