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两者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并不一定代表着合同就生效,因为可能存在着附条件或附期限两种情形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必须要条件成就之后才生效,否则不生效。那么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两者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
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两者有什么区别?
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王培律师解答: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条件与期限虽然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作为期限的附款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定发生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王培律师解析:
附期限合同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否则要根据合同约定或以法定事由才能解除合同,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附条件合同也一样,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若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单方解除是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执业七年。每年办理多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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