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医疗纠纷 >> 发生医疗事故后,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有什么?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如果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那么发生医疗事故后,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有什么?
网友咨询:
发生医疗事故后,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有什么?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张耀华律师解答:
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如下: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张耀华律师解析: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张耀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主任律师,2010年执业至今。张耀华律师系郑州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特邀律师,连续三年被金水区司法局评为“优秀志愿律师”,因案件无罪辩护成功被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精品案件。张耀华律师成功办理了较多民事、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各类侵权责任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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