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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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罗书苹律师解答:
二者区别如下:
1、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2、土地权属争议以确定土地的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而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人应退还土地。
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而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不服的,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罗书苹律师解析: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侵权案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必须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对于当事人虽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异议,但发生在土地登记发证后或异议人不能举证证明土地权属纠纷确实存在的,应当认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其次,对于经审查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也不宜直接驳回起诉,而应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告知后,当事人依然不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罗书苹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严谨审慎,是值得信赖与肯定的口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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