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在民商事法律中,债权人参与分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中,对于债权人参与分配来说,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那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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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李军学律师解答: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3、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
4、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5、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李军学律师解析: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其他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该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第二,应该从宽把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要求,保障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规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实践中有的法院严格要求债权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不符合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第三,由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果其他债权人对于债权的真伪、数额等提出异议的,应保障其获得救济的权利。
参与分配中存在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的区分。程序性的异议如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数额计算是否准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的认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逾期的认定、分配方案的送达等相对容易确定的程序性事项提出的异议等;实体性异议诸如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予优先受偿、分配方案中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等相对难以确定和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所提出的异议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本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和梳理案件,快速找出案件的突破口,并帮助和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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