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霸座、不配合检查的旅客,违背了客运合同中的哪些义务?
近年来,对于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拒不让行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规定了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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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不配合检查的旅客,违背了客运合同中的哪些义务?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郭强律师解答: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包括:
1、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包括: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郭强律师解析: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拒绝运输。另外,旅客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毕业于山西大学,执业十年以上,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金融纠纷,是山西省PPP促进会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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