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都有哪些措施,防高空坠物的措施是什么?
在之前,出现过高空坠物致人身损害的案件,比如,山东“菜板案”、四川“烟灰缸案”、辽宁“花盆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加害人不明,导致受害人很难维权救济。那么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都有哪些措施,防高空坠物的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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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都有哪些措施,防高空坠物的措施是什么?
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单长浩律师解答:
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都有以下措施:
1、建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
2、高墩、桥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单长浩律师解析:
由于受害人调查、举证能力弱,很难查清侵权人是谁,《民法典》新增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制度,这使得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概率增加,能够双重降低受害人和可能加害人的利益损害。
如果能够及时确定侵权人,那么受害人可直接诉侵权人。如果受害人起诉时,经公安等机关介入调查,也未能确定侵权人的,受害人的侵权损害先由“可能加害人”补偿,最终再向侵权人追偿。
从法律角度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害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充分保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可能加害人”若既没有行为,也没有过错,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应受到平等保护。在处理民事关系时,应严格遵守平等的基本原则。
毕业于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法学本科。2014年在济南章丘市人民法院工作,2016年加盟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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