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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开店,出资一样,一方经营,多给经营方20%股权,也就是经营方70%,不参与经营30%,这种情况还要给他工资吗?多给20%股权应该就是经营的报酬费用了吧?如果店面转让或不做了,也就是经营截止了,他就不存在管理股20%了吧?不论转让或变卖的价值是否个50%呢?
吴巧英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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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汉大学本科毕业,法律专业。已经代理过百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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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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