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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开店,出资一样,一方经营,多给经营方20%股权,也就是经营方70%,不参与经营30%,这种情况还要给他工资吗?多给20%股权应该就是经营的报酬费用了吧?如果店面转让或不做了,也就是经营截止了,他就不存在管理股20%了吧?不论转让或变卖的价值是否个50%呢?
吴巧英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辽宁大学律师专业,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作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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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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