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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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俊升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俊升律师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告,并不具有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只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公司既是实际上的权益受损者,也是胜诉后利益的真正归属者。因此,公司与所进行的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加入诉讼。
(2)公司虽然可以加入诉讼,但是其身份却不能是原告或者被告。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之所以得以提起,就是因为公司不行使诉权,故公司无法作为原告;而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将公司列为被告又不符合逻辑。因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只能是第三人。
(3)公司参与诉讼后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承受诉讼后果,同时防止原告股东的不当诉讼行为。因此,公司应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股东代表诉讼。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致力于民商事纠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全力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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