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哪些人员能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数额不一致。他们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调解是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进行的,能够高效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事宜,那么哪些人员能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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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能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任丽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参加的人员,且每一方的人数都不得超过三人。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任丽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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