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磋商,致使他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错失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遭遇这种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对方追偿损失。那么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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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沈超律师解答: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沈超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过失,实际上是“过错”,也包括“故意”。
一般而言,在交易磋商阶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合同是否能够订立以及合同订立所带来的交易机会能否最终实现均属未知,故此时交易机会尚不具有可能性。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应当以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如磋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利益而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
沈超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擅长于公司业务、合同法、房地产法、税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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