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便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试图撤销已成立生效的合同。那么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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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魏萌律师解答:
1、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魏萌律师解析:
《民法总则》第151条赋予了受欺诈方以撤销权,但也同时限制了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正如前面所说的,判断“显失公平”的时点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针对法律行为成立生效之后因情事变更导致双方对待给付显失公平的,则不应适用该条文,而应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有关情事变更的解释规则,采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同样值得注意,《民法总则》第151条仅规定了该类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并未赋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达成合意的情形下对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强行变更的权力。这也是在制定总则时,总结了过往的裁判实践,考虑到裁判机关较少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主张,大多数当事人更倾向选择撤销合同。所以,在当事人未就变更达成合意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得进行变更。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期间,担任五十余家大中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劳动争议、投融资、上市、破产等业务。在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领域均有较高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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