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所谓“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是指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登记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风险。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那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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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曾梦卿律师解答: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曾梦卿律师解析:
虚假增资和虚假出资的区别:
1、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2、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曾梦卿,律师、经济师,法律硕士,EMBA,三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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