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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是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签订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是哪些?

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解答:

有下列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物权法》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

①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

③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

⑤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资深律师,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领域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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