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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医务人员觉得陌生而遥远的“医疗事故罪”似乎纷至沓来,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而许多医务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罪”不甚了解,以至诚惶诚恐,不知所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医务人员觉得陌生而遥远的“医疗事故罪”似乎纷至沓来,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而许多医务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罪”不甚了解,以至诚惶诚恐,不知所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解析: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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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怎么规定的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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