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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这可能是大多数人对于法律上权利义务概念的基本认知。那么怎样放弃继承权才有效,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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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放弃继承权才有效,有哪些要求?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孙晓东律师解答:
放弃继承权有效条件:
一、放弃继承权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都无权放弃。
二、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孙晓东律师解析: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被继承人死亡前,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只存在身份关系,尚未取得继承权,因此,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实际放弃的是一种尚不存在的权利。
其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放弃继承意思表示能够有效的起点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
再次,如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除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可能损害他人利益。
最后,在继承开始前遗产的范围处于不明状态,没有客观标准判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将使继承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若继承人当初放弃继承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前述关于放弃继承要求的,那么其放弃继承权合法有效。若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若无特殊情况一般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孙晓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和解决。在股权纠纷,家事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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