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责任事故有哪些具体情形,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那么医疗责任事故有哪些具体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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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有哪些具体情形,是什么?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薛书峰律师解答:
医疗责任事故有以下具体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3、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薛书峰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进行诊察、护理、治疗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医疗关系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譬如,通常患者就医前先挂号,即相当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是患者做出的请求医疗机构给予治疗的意思表示;而医疗机构接纳并同意为该患者治疗的行为则相当于承诺。
因此,除了纯福利性的医疗机构外,医方在提供适当的诊察治疗行为后,有请求患者给付报酬的权利。同时,在诊察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又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指每个人均负有不因自己的活动而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即是说法,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医德,严格医疗程序。凡因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均负有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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