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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是什么
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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