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人格权编中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
人格权有了“定义”
人格权的概念是展开一切人格权问题探讨的起点和前提。曾经有学者提出人格权具有不可定义性,笔者对这样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王利明教授曾提出人格权不可定义的观点实际上是未能区分法律人格与人格权益,也忽视了人格权独特的价值和特征。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18年的《民法总则》,人格权从成为民事立法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到确定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首位,这一过程凸显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具体规定: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亮点二
人格权“经许可”,
他人“可使用”。
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利用,同时规定了可利用的范围。
具体规定: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亮点三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
等有关的医学研究、器官
移植、性骚扰”此类活动
进行了明文规定。
随着近些年来医学研究活动的日益增多,同时性骚扰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活动增加了新的规定,这既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体现了对人的人格权的重视。
具体规定: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亮点四
肖像权“独立成章”。
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的案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人格权编中将肖像权独立成章专门作出禁止性规定。合理平衡的保护了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亮点五
隐私权有了“名分”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都得到了保障。禁止针对他人发送短信、电话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一些不正当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这一明确规定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具体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检索报告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亮点六
“延伸”了个人信息的范围
随着服务业、物流等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获取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途径也在不断扩大,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人们的信息面临着非法窃取的风险。人格权编中采用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具体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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