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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谈民法典
第一部分 关于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有哪些创新、最大亮点是什么?近日,新华网专访了参与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进行权威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从7方面完善我国继承制度
新华网: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我国的继承制度做了哪些完善?
杨立新:主要有7个方面:
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编草案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三是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有一定进展。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对于打印遗嘱,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
五是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原来继承法虽然也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六是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当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过去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地规定,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这次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最后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转继承。过去现实生活中也有转继承,但因为继承法没有写入转继承,致使现实生活中的转继承没有法律依据,这次把转继承写入,这一问题就解决了。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新华网: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杨立新: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第二部分 关于人格权编
新京报:民法典表决通过,此前的审议稿显示共计1260条。有网友担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要对所有民事行为作出规范,恐怕2000条、3000条都不够用。那么目前这1260条,到底够不够?
杨立新: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全覆盖”,我记得阿根廷民法典是4000多条,它就能涵盖所有的民事关系吗?也是涵盖不了的。我国民法典这1260条,涵盖了主要的、基本的民事关系,以及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得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如果习惯也没有,怎么办?那就适用法理。打个比方,有一个成语“天圆地方”,因为天是圆的,地是方的,地永远也覆盖不了天。法律的规模和体量再大,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无法对所有的社会生活都作出具体规定。即使写1万条也不够用,也还会出现新问题。出现了新问题怎么办?适用习惯和法理来解决。
新京报: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启动编纂之前,就有法学家提出来,应当力争编纂一部“全世界最好的民法典”。现在民法典已经出台,您有哪些评价?
杨立新:这一部民法典就是中国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我国民法典不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这是改革开放之后几十年积累的经验总结,并且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我们经常说,改革开放之后,如果没有及时制定民法通则,我们就不能保证有今天的社会进步。而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没有民法典,就无法进一步实现法治社会。所以民法典正式出台,必将开启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篇章。依我所见,我国民法典是最具有时代精神特征的民法典。
新京报:对比现行法律,民法典有诸多突破,比如设置居住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等等,其中最重要的突破是什么?
杨立新:我认为最大的突破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不少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没怎么写人格权,法国民法典没有写人格权,德国民法典也一共只写了6条,后世的民法典写了人格权,仍然没有我们写得好。而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历经理论和实践以及多方面意见的激烈交锋和论证,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是十分先进的,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将人格尊严作为核心概念,让我们每个人在人格权的保护下,在社会中都有一个主体地位,能够像人一样地生活。
可能有人会说,我们本来就是人,怎么能说像人一样受到尊重?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孩子打了一下他人的宠物犬,宠物犬的主人就逼着孩子给这条犬磕头。这就是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不把人作为人来尊重。而且,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中具有新意,比如生命权中写入了生命尊严,AI换脸、声音权等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都是具有时代特征的规定。
新京报:这样的突破之后,体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思想?
杨立新:可以说,民法典人格权编闪耀大写的“人”字,体现出的是人文主义的立法思想。在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民法性质有一个转变。二战以前,各个国家的民法典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也主要是调整亲属之间的关系,例如婚姻家庭,对人格权比较忽略。二战以后,全世界对人格权有了截然不同的认识,德国、日本这些战败国接受历史的教训,在宪法中写入了人格尊严,不能让历史的悲剧重演。这样,民法的性质就发生了一个巨大的变化,从过去注重财产关系变成了注重人身关系,特别是保护好人格权。所以很多人认为,21世纪民法的突出特点就是人文主义,注重保护人格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就是人文主义最突出的体现。
新京报:有学者曾经建议,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债法总则编,规定一些债的基本规则。现在的民法典中没有债法总则编,但是有合同编,合同编能否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杨立新:我原来也写过文章,建议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编。那么现在的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编呢?原因是,1999年以前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候,考虑到没有债法,就在合同法总则中写入了急需的一些债法总则的规则,让合同法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满足当时的法律适用需求。所以合同法总则就成为一个小的债法总则,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差不多都写进去了,当然不是全部写进去,因为毕竟合同法总则的体量和规模都小。
合同法施行20多年来,大家逐步习惯,觉得债法的一些规则写到合同法中,也是可行的。这次民法典启动编纂之后,就把合同编通则的内容写得更详细一些,对债法的规则也写得更丰满一些。现在的合同编通则,已经不是原来的合同法总则,内容要比合同法总则丰富,写入了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规则等等,大体上可以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
新京报:“自由”是民法典所展现的核心价值之一,比如对主体而言,无个体差别,不论社会经济地位差距多大,在法典面前一律等同;对行为而言,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从这个角度来评价,目前的民法典怎么样?
杨立新:民法典可以说是民事权利的“宝典”,是人民权利宣言书。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第一条,就提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自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分编也充分体现了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障。前几天人代会审议民法典草案,有代表评价说,民法典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之作。人身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都是民事主体的自由,民法典规定了很好的保障规则。
新京报:有人感觉民法典反映互联网的内容不多,仅在肖像权、网络侵权责任几处有所规定,这能否满足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现实需求?
杨立新:其实,民法典对互联网的规定并不少,比如虚拟财产写入了总则编;合同编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人格权编将电子邮件、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不得利用AI换脸等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声音权参照肖像权加以保护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是基本法,确定的是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所以涉及具体问题可以由单行法来解决,比如网购纠纷,就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找到法律依据。
新京报:继民法典之后,有代表建议编纂刑法典?还有人建议编纂环境保护法典,对此,您怎么看?法典中的“典”字,该如何理解?
杨立新:我认为从“法”到“法典”,法典的特点是体系化、系统化、科学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将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加以整合、修改,规范起来,系统起来,当然可以称之为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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