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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上发包人由于资金链的问题,经常会出现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那么,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网友咨询: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张成强律师解答:
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张成强律师解析:
工程款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以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程序和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人申请办理结算并支付结算余款的过程。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拖延结算。
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充分关注对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问题。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竣工结算的诉讼期限,很多承包人自己在另外的法律关系中可能是发包人的角色,往往也养成了拖拉的恶习,等到要主张自己工程款权益的时候,赫然发现权益已经过期了。
而且,除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各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各自的规定,应提前加以了解和关注,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就规定了“建筑商要求结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工程竣工或建筑商移交完毕竣工档案资料或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本人自2003年开始承办第一个经济合同纠纷,并于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三种从业资格。至今已经积累了16年诉讼、仲裁实践经验,并在经济、刑辩等多个领域上拥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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