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如何规定的?
实践中,合同可能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为无效合同,判定合同是否无效,法律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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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毕长虹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毕长虹律师解析:
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毕长虹律师,从业十年,工作严谨、讲诚信、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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