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那么,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可以申请复议的海关行政行为有哪些?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2.海关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毛军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的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
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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