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他人存到自己银行卡的钱,不归还构成犯罪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存钱时不小心将钱存在了别人的卡号上面,这时有的人会将别人存在卡上面的钱占为已有,那么,他人存到自己银行卡的钱,不归还构成犯罪吗?
网友咨询:李一(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李一忘带身份证,就借用老乡胡二的身份证并以胡二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李一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胡二代为保管银行卡。数月后,胡二持该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且拒不退还。
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赵淑莲律师解答:
胡二的这种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胡二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其成立要件之一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本案中,李一和胡二之间已经形成一种银行卡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而并不是没有合法的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二,胡二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
综上,胡二拒不退还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构成侵占罪。
赵淑莲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重信任重责任,法律专业知识深厚,办案经验丰富,从业多年深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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