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施工未设置安全措施,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是比较危险,为了保证施工者的安全,往往都会设置一些安全措施,让施工者可以在安全的环境里面工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单位都能够做到安全措施的,那么,施工未设置安全措施,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向施工人的单位提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朱久兵律师解答:
施工工人侵权适用的是是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被员工侵权了,你只能找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施工未设置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久兵律师解析: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施工人有过错。
(5)有因果关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朱久兵,法学博士,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法学功底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善于抓住案件关键和焦点,为您量身打造最大权益法律解决方案,业务范围涉及公司法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经济合同,婚姻,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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